涉诉信访对个案错误的纠正是以牺牲诉讼程序和司法制度为代价的。
[7]伍德罗.威尔逊给宪政下过一个简明定义:宪政是这样一种政体,在那里,政府的权力适从于其国民的利益和个人自由之保障。如果不考虑各自所指向的重点,仅仅只考虑内容构成,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和constitutionalism实际上是同义词。
快决定吧,我们的剑在鞘中已经不耐烦了。其原文是:宪法通常是与宪政观念相联系的,而所谓宪政就是:法治既适用于民众,也适用与政府官员。实际情况是,只要掌握最高权力的统治组织能真正遵从限制权力、保障基本人权的立宪原则、坚守这样的立宪价值,constitutional republic与constitutional monarchy就实质上是一样的,并无根本区别,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同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和constitutionalism实际上是一回事。[5]他还认为,公权力受限制是宪政大拱门的拱心石,不能有效限制公权力的宪法是宪法中的赝品。从作者申论其所欣赏的宪政论论说文章所使用的这十多个关键词中,我们不难体会其心目中宪政的宪政理念内涵。
宪政表明希求法治,反对通过专断的司法和官吏的命令来进行统治……内容为现代公法和治国理政基础的全部文献表明,宪政概念的中心元素是,在政治社会,公职人员没有自己选择想做的事情的自由,也没有按自己的方式做事的自由。它不是指政府的任何一种特殊类型,如民主的、社会主义的等等,但它确实需要包含一些明确规定的、相对而言是稳定不变的参数。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破产法的制定、职工失业救济制度的设立、保护私有财产写进宪法、人权写进宪法等等,都是由于釆纳了专家和广大公民的建议,促进了社会的进步。
这种人便失去了做人的尊严。既然权力是选民给的,财政是纳税人给的,那政府和公务员为选民和纳税人服务,不是天经地义的事吗。所以,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远古时代,是没有国家概念的。
这里不妨打个比方来说明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拥护,本是公民的自主性选择,在这里居然变成了强制性的义务。
这就是所谓牧民者与子民的关系,由此形成的君贵民轻思想,根深蒂固,延续经年,成为人们观念中的毒瘤。国家机器的运行,政权的行使,使握有某些权力的人成为政治从业者,或者简称为官员,因为执掌权柄谓之官嘛。长大了,成人了,他要谈恋爱,要结婚成家,这仍然是他的权利。2、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如此荒谬的规定一出,宪法中公民的其它任何权利还有什么真实的意义?还有什么实现的可能性呢?可见,以义务为中心的法制观念实际上就是封建专制观念,与现代法制观念和宪政民主制度背道而驰。监督权表现为公民关心公仆的工作,有权主动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或针对公仆工作中的失误提出批评性的意见。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所以说,权力是公民通过选票赋予政府、赋予公务员的。
在近代史上,公民是国家主人的观念越来越明确,在相当的范围内把孟老夫子多少年前想颠倒过来的主仆关系终于颠倒过来了,回到了产生权力的起点。选出是谁,老百姓就把权力赋予谁,谁就可以成为掌握权力的公务员。
这句话没有错,但说得还不够充分,不够完整。然而,党委提了名也还要由公民投票选举。
1、以权利为中心还是以义务为中心?我国现行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标明了公民二十多项权利,如在法律上的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劳动权,休息权,救济保障权,受教育权,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男女平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控告权和获得赔偿权等等。随着人类的发展,由于两种需要,逐步产生了国家。作为职业,公仆受命于公民,服务于公民。任何一个婴儿都没有义务,只有权利——他一来到人间,哇地一声就哭出来了,因为他有呼吸新鲜空气的权利,这是天生的权利。总不能说你爸爸身上有枪眼,或者你爷爷身上有刀伤,你就要进政府做官吧。第二,政府行使权力的经济基础是从何而来的?大家都知道,财政是政府行使权力的经济基础,政府的财源来自公民和企业所交纳的税金。
恰恰相反,是国家权力和所有的公职人员为实现公民权利而存在。政府财政部门为什么有那么多的钱,那是纳税人缴纳的。
例如报载浙江温岭市一位穷得叮当响的下岗工人张小海,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检举控告了一个涉及资金5亿多元的犯罪团伙,敲响了该市67个腐败的政府官员的丧钟,其中包括原市长、市公安局长等显赫人物,震惊全国。如果他不尽这样的义务,他就没有生存的权利吗?这当然是绝不可能的。
1970年发到全国城乡基层单位和全国人民手中的宪法修改草案,史无前例地规定: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拥护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第二十六条),成了轰动全球的大笑话。权力慢慢地出现了异化,逐渐演化成了压迫人民的手段,执掌权柄的首领变成了统治人民的君主。
面对许多侵权者,勇于维权者也不少。公仆为公民办事,是需要花钱,而钱从纳税人来。所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准则和最高口号是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或公民权利高于一切。为什么说政府公务员是公民的公仆,道理就在于此。
国家的产生有一个过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从哪里来的呢?不是君主钦定的,而是国家的全体公民通过法定程序自己确立的。
据2003年12月7日的报道,最高检察院公布了这一年头8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总共1844起。所以,你要享有多少权利,首先就得承担起多少义务。
更令人揪心的是,犯罪嫌疑人居然以司法人员居多,占到涉案人员的一半以上。臣民是君主的奴仆,臣民没有任何权利,有的只是无限的义务,对君主尽忠效劳。
下面我们就分这两层意思来谈。义务只是派生的,只是在某些时候,需要承担一些义务。政府就像人一样,也会犯错误。早期的国家政权,实际上是人民赋予首领解决分散个人所解决不了的问题的权力。
控告权则表现为,当公仆有违法失职行为,侵犯了公民的权益,公民作为受害者,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官员即公仆的定位,完全没有贬损的含义。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尤其要强调的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始终都只是权利,它本身并不以承担某种义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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